经各区(市)相关主管部门查实,对两年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视情全部或部分将企业已经缴纳的入区(市)保证金转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理企业可暂扣至问题解决再返还入区(市)保证金。同时,各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情形的处理结果在2012年10月20日前按所属行业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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