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辖区内拟通过融资租赁渠道融资的小微企业,可按照青岛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的有关申报通知要求,向注册地的区市经信部门、财政局提报申报材料,经区市相关部门初审后报青岛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进行评审,补助标准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具体请适时关注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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