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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