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上市企业的界定:指基本符合境内外上市条件,与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已签署合作协议,并形成改制重组方案或尽职调查报告,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列为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
(2)政策实施程序:拟上市企业有关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四市拟上市企业提出申请后,经企业注册地上市工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由拟上市企业注册地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全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并报市金融工作办备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开发区、崂山区、城阳区等七区和保税港区、红岛经济区拟上市企业提出申请后,经企业注册地上市工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初审,报市金融工作办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财政补助资金按青岛市与企业注册地区政府各50%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