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自2013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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