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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敬畏宪法 依宪治国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 2014-11-14 18:45:44 字号:A- A+

    【专家访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析】

敬畏宪法 依宪治国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了重要阐述,对如何发挥宪法的作用以及如何贯彻依宪治国的要求都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制度安排。记者就“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等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

    记者:我们看到,在《决定》中,“宪法”成了高频词,总共出现38次,说明了“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及重要性。

    莫纪宏:是这样。《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非常明确地肯定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依宪治国,这是由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决定的,符合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依法治国”一词的核心在于一个“法”字,而“依宪治国”最突出的中心词是“宪”。“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化成“法”与“宪”的关系。广义上说,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依法治国”中的“法”最重要的应当是“宪法”,“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核心内容。狭义上讲,“依法治国”中的“法”只是指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要服从宪法。

    记者:执政党通过宪法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又通过宪法来明确肯定和巩固执政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基础,这是一种辩证关系。

    莫纪宏:是的。我认为,这个关系起码有4层意思。第一,《决定》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决定》规定:“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执政党必须要通过宪法的手段来达到治国理政的目的。为了进一步保证执政党依宪办事,《决定》还规定,要“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决定》也规定了必须根据宪法规定的程序来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这就在理论上解决了执政党带头遵守宪法的实践难题。

    第三,《决定》对执政党在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方面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执政党要维护宪法权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决定》要求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遵守宪法,指出“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最后,《决定》对党委政法委在保证宪法实施方面的职责作了严格要求,规定“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记者:宪法作为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有权威,法律才能有权威。

    莫纪宏:《决定》从全国推进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角度来规定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意义,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决定》从宪法作为人们行为的基本规则的角度,规定宪法权威应当得到维护和尊重。《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决定》还重申了现行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的相关规定,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记者:关键是拥有宪法思维,树立宪法意识,真正做到宪法至上。

    莫纪宏: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才能真正推动政府和社会公众从内心生长出对宪法权威的遵从感,是遵守宪法从一种被动义务到主动行为的要求和选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已经通过了专门决定,将每年12月4日规定为“国家宪法日”。《决定》还规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决定》还以加强宪法教育的方式来推进宪法的入脑入心。《决定》规定,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我个人认为,学习宪法、普及宪法、落实宪法,既是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做到的,又是全民普法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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