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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涉杀女友官员判无罪 媒体称凸显司法进步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兵临 2015-06-24 07:30:15 字号:A- A+

云南版辛普森案:官员杀女友因无直接证据判无罪

被告人陈辉

云南版辛普森案:官员杀女友因无直接证据判无罪

受害人胡祖英

  近日,云南昆明中院对云南省航务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陈辉被指控杀害同居女友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此案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得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据此宣判陈辉无罪。

  ■案情回放

  官员被控昆明杀人寻甸抛尸

  去年11月26日,52岁的云南省航务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陈辉被指控杀害小其15岁的同居女友一案,由昆明中院的法官移师寻甸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3月8日深夜,陈辉在昆明家中,用钝器将穿着睡衣的女友胡祖英杀死。第二天,他开车将其尸体拉到寻甸县红色庄园(另一住所)后掩埋。当天,他还拿着胡祖英的手机给自己发了信息,故意做出胡祖英失踪的样子,制造逃避罪责的假象。公诉人认为,大量的证据证明陈辉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陈辉当庭喊冤,称控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杀人。但控方认为证据链完整,可以锁定陈辉的罪行。控方称陈辉脚踩多只船,但陈辉却称遇到女友很满足了,控方称陈辉谎言连篇。

  ■无罪判决

  不能形成故意杀人证据锁链

  近日,胡祖英的家属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陈辉无罪。昆明中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所有证据经法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证据所要证明的观点,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评判。

  昆明中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明被告人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得出被告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陈辉故意杀人的证据锁链。对于陈辉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公诉机关指控陈辉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证据不能得出陈辉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应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接到判决的胡祖英的哥哥胡江阳说,对于一审判决他们不能接受。当年就是胡江阳从四川赶来,在红色庄园找到并挖出了妹妹的尸体,报了警。胡江阳说,陈辉当时多有躲闪,而他和妹妹之间确实有很多问题。陈辉的女儿与胡祖英多有矛盾,陈辉在外面又有了其他女人。胡江阳认定陈辉是凶手。

  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代晨认为,陈辉有杀人动机、作案时间、现场留下了指纹,并试图通过短信和电话掩盖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近日,家属已委托律师向昆明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申请检察院抗诉。

  ■链接

  法院评析案件焦点

  关于死亡时间:没有证据能认定被害人死亡的确切时间,对胡祖英死亡事件只是根据尸检报告推断得出,而且只能得出一个不确切的时间段,公诉机关指控的死亡时间为3月8日夜间不具有确定性及唯一性。

  关于案发现场:目前没有证据能确凿认定本案的案发现场,本案案发现场只是推定,据此也无法得出是封闭现场或是开放现场,也无法确定现场的在场人员。

  关于作案动机:出轨、被“举报经济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辉的作案动机不明。

  关于血潜手印:在捆绑尸体的胶带纸上检出陈辉的加层血潜手印,只能证明陈辉接触过尸体和捆绑用的胶带纸,不能得出陈辉杀人的唯一结论。

  关于两部手机:根据手机分析系统显示,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被害人两个号码当日的通话及短信发送所处基站位置在陈辉的办公地点的基站,这只能证明两部手机可能在一个位置或位置相近,而不能得出就在一个位置的唯一结论。

  关于相同物品:根据检验报告,包裹尸体头部的绿色毛巾和从陈辉家提取的浅蓝色毛巾纤维成分相同,只能得出是同类物,而不是唯一的结论。

  关于逃避犯罪:对陈辉使用的电脑检出有搜索“故意杀人罪”“手机定位”等词的问题,不能成为陈辉杀人的证据。

  关于证据失踪:本案中没有查获作案工具、被害人的手机,在被告人陈辉使用的车辆上也没有检出被害人的血迹,即没有证据证明陈辉行凶杀人及运尸掩埋的指控。

  媒体评论:

  乐见疑罪从无,期待说理服众

  需要反思的是,我们不能彼一时在错案发生后指责司法机关把关不严,此一时又在证据存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横加指责。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陈辉,被控杀害同居女友,昆明中院近日对该案一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能得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据此宣判陈辉无罪。

  在我国社会,一个人一旦背上犯罪的嫌疑,在众人心里便几乎与真正的罪犯无异了。这种“疑罪从有”的社会心理,往往让司法面对存疑案件时,很难作出理直气壮的无罪判决。所以倘若在过去,类似案件很可能以“证据确凿”而判死刑,也可能因证据不足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为由,鲜明地作出无罪判决,还真是少见。

  判决具有重大杀人嫌疑的被告人无罪,在个案上很可能是“放虎归山”,但从司法程序的普遍性价值看,却向司法保障人权迈出了实质性一步。法院并没有推翻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也确认这些证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但是在证据与犯罪的关联性上,法院一改往常三段论的八股格式,尝试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司法推理和逻辑分析,认定没有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没有形成无漏洞的证据链。

  从报道看,无论是死亡时间还是案发现场,或是作案动机,都是依据证据推定形成的。例如,以平时矛盾推定出被告人的杀人动机,以电脑搜索过“故意杀人罪”等推定被告预谋犯罪的可能。这都从侧面加重了被告人的嫌疑程度,但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不止于此,它要求证据之间能够形成排除任何其他可能的证据链,以确保有罪判决万无一失。

  实际上,采取更为严格的证据标准,实乃刑事司法防止错案、保障人权的“万全之策”。需要反思的是,我们不能彼一时在错案发生后指责司法机关把关不严,此一时又在证据存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横加指责。相反,从以往的“疑罪从轻”到如今的“疑罪从无”,这一跨越不仅见证了司法的进步,也凸显出程序正义在维护法治上的重大价值。

  当然,也有人会认为这些证据足以形成一个证据链,毕竟对于定罪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存在较大的主观空间。例如死者家属就不服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家属的心情值得同情,但仅从被告人“当时多有躲闪”,其女儿与受害人“多有矛盾”,被告人“在外面又有了其他女人”等,并不能得出一个“铁证如山”的有罪判决。

  当年美国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主审法官,曾在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后这样说:“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看见。”今天,我们乐见司法机关能够坚守“疑罪从无”的证据底线,同时也期待法官具有更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在裁判书中以高超的分析说理获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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