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制图 杨立场
最高法昨天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将于4月11日起施行。《解释》下调了包括氯胺酮(俗称K粉)在内的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毒品犯罪从严处罚。发布会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还特意提到了湖南省临湘市“吸毒市长”,并称国家工作人员涉毒更具社会危害。
□重点
大幅下调K粉数量标准运输500克可能判死刑
《解释》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俗称“丧尸药”)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此外,针对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情况较为突出的情况,《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以体现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解释》大幅度下调了有关K粉的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根据《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K粉500克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中的“数量大”,100克以上不满500克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K粉数量达到“数量大”将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解读
毒驾案多由吸K粉引发
“司法解释将K粉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解释称,K粉在我国滥用较为严重,近年来滥用人数不断增长,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海洛因。同时,滥用K粉造成的现实危害不断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实践中大量的自伤自残、暴力犯罪及“毒驾”案件多由吸食K粉引发。方文军表示,我国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近年来呈迅速增长之势,因而有必要加大对涉K粉犯罪的惩治力度。
严惩公职人员涉毒犯罪非法持毒起刑就是3年
《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将被直接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将被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
举例来说,根据《解释》,如果普通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了最初的起刑标准,其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如果换做是公职人员非法持有等量的毒品,其将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解读
公职人员涉毒影响更恶劣
在谈到公职人员涉毒犯罪时,方文军还提及湖南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吸毒事件。方文军称,毒品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吸食毒品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情况偶有发生。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如果这部分人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无疑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更大的社会危害。因此,《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
□其他
严惩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根据《解释》,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解释》同时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此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直接构成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对非法提供麻精药品的数量不另作要求。
“我国青少年群体涉毒形势比较严峻,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合成毒品的滥用问题日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司法解释将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和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从严、加重处罚情节。
明确定性网络涉毒犯罪
《解释》提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应用,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传播制毒技术、买卖制毒物品、贩卖毒品和组织吸毒等形式。”方文军说,网络涉毒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体现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