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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年内启动实施 垄断行业无缘试点

来源:人民网 作者:章斐然 2016-08-19 15:44:05 字号:A- A+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今日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意见》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明确了员工持股试点总体原则、开展试点企业的条件、员工入股及股权管理等细则。《意见》指出,开展试点的企业须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这意味着出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将无缘试点。

    根据《意见》,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总的原则为: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意见》还明确了开展试点企业的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机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器;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意见》指出,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意见》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

    《意见》提出,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

    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二、试点企业条件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三、企业员工入股

    (一)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二)员工出资。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三)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四)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五)股权结构。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六)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四、企业员工股权管理

    (一)股权管理主体。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股权管理方式。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

    (三)股权流转。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四)股权分红。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五)破产重整和清算。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五、试点工作实施

    (一)试点企业数量。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二)试点企业确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地方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试点的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三)员工持股方案制定。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深入分析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充分提示持股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并对实施员工持股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员工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四)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及备案。试点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地方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五)试点企业信息公开。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股权流转、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业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执行证券监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六)规范关联交易。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有关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

    六、组织领导

    实施员工持股试点,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广大员工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试点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试点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审核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试点企业要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扎实细致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员工持股有效模式,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对试点企业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纠正不规范行为。试点过程中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有关股东合法权益或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本意见。(章斐然)

    国企员工持股意见出台 专家:一场深化国企改革真挑战

    央广网北京8月19日消息(记者丁华艳张子雨)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国企职工持股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但三中全会提出员工持股后,市场对于新一轮改革如何实施还是期待已久。《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已经在昨天由国资委对外下发。《试点意见》可操作性较强,对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涉及的试点企业条件、持股员工范围、出资入股方式等关键事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试点企业有四大条件

    哪些企业可以开展试点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说,有四大条件:

    白英姿: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应该达到一定的比例,公司董事会当中应该有非公有制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士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退,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经营收入和利润的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试点条件意味着:以国有独资形式存在的公益类企业,并不在试点范围之内。而工业收入和利润九成以上来自企业集团外部市场,也规避了较大关联交易的可能性。

    以岗定股推动骨干员工持股

    对于什么人能持股,《试点意见》明确的原则是“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白英姿说,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高管持股,而是骨干持股。岗位调整时所持股份随之调整,防止股权固化。

    白英姿: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对于什么人不能持股,《试点意见》也做了严格的规定。

    白英姿:党中央、囯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系列措施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员工持股计划有望激发国企的活力,让国企员工分享企业的成长与收益。但在以往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实践中,失败的教训也不少。有些实施职工持股的企业,因基本原则把握不好、方案设计不合理、运作不规范等原因,出现持股员工人数明显过多、重激励轻约束、股权退出难、新的“大锅饭”等情况,有的甚至产生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试点意见》提出一系列措施,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防止试点一哄而起

    首先是,这次试点的推进节奏,将更加稳妥。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说,将选择少量企业开展首批员工持股试点,成熟一户开展一户,防止一哄而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而且中央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

    二是规范员工持股涉及的关键环节。明确主要釆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白英姿说,员工持股不是无偿获得,《试点意见》规定,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入股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为了防止不当入股,《试点意见》也有详细规定:

    白英姿:试点企业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也不得向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

    保证囯有股东控股地位

    此外,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试点意见》规定,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囯有股东控股地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34%。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

    专家点评:一场深化国企改革的真挑战

    国企员工持股,当然值得尝试,但国企员工如何持股,才能既保障国有资产的权益,又激发国企改革的活力,仍然需仔细研究与斟酌。专家点评:一场深化国企改革的真挑战。

    点评专家:复旦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石磊。

    石磊:这个员工持股与90年代初讲的全员持股有所不同,这次特别强调几个原则,一个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这主要是针对过去国有资产在不同程度上的流失而提出的,这种流失有一部分是由操作的程序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不公开而导致的。

    第二就是增量引入,增量扩股。为什么我们要强调这一点?过度分散持股确实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所以在存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借助于增量的扩张和结构的调整来促进存量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一个非常值得肯定的原则。

    第三就是以岗定股和动态调整。以岗定股的意思就是我们不是把所有员工都纳入持股范围,而是让一部分人参与,参与度过高不好,参与度过低也不好,这里面有一个均衡的问题。但是另一个方面我们也不能固化股权收益的绑定关系,所谓的动态调整就是根据绩效的原则,有效的可以继续持股,甚至可以扩大持股,无效的就应该动态退出。

    第四,既然是试点,那就一定要有严格范围的选择,仅仅有规范还不行。首先,目前一些重要的国有企业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另外,在实施过程中,一些技术性、指标性的操作方案还需要细化,尤其是各个行业进入了试点也不一样,这次我们特别强调科技型的企业,科技型企业本身是劳动雇佣资本,就是说投资人不一定是技术知识产权真正的拥有者,而部分员工可能是真正的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在这些企业里,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激励,让他们共同维持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才是我们真正要达到的目的。分股权不是我们的目的,分股权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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