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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预决算除涉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

来源:新华社 作者:韩洁、申铖 2016-09-24 16:14:47 字号:A- A+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记者韩洁、申铖)针对前期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24日对外发布通知,进一步部署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要求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公开事项,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并将强化监督检查和认真落实追责制度,发现一起、曝光一起、纠正一起。

    2015年底,财政部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2015年预算和2014年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10月31日,检查涉及的省市县25万多个三级预算单位中,有36638个单位未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56481个单位未公开2014年部门决算。多地因未按规定公开部门预决算报告被点名批评。

    “主动公开意识不强,主体责任履行不力,未公开部门预决算的单位较多,已公开的预决算不同程度存在不够细化、时间滞后、公开渠道不规范”——此次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中,财政部再度指出当前地方预决算公开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财政部在通知中提出要标本兼治,积极完善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要求进一步落实预决算公开主体责任,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法》,牢固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公开责任,扎实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在现有公开渠道的基础上,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从2017年起将本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上集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健全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和部门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强化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财政部建立考核机制,将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工作考核体系。

    加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发现一起、曝光一起、纠正一起,层层传导压力,并将情况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按规定公开预决算的,要建议监察机关依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2015年地方预决算公开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对照《预算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逐一甄别,依法应当公开的要督促部门立即公开,公开要素不全的要督促部门补充公开,公开形式不规范的要督促部门采用规范形式公开。

    同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抓紧排查2016年预决算公开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及早谋划,提前部署2017年预决算公开工作,要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公开情况真实、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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