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必须出示本人医保卡,经刷卡确认后方可办理。
由于医保卡不设密码,存在盗用等风险。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医保合法权益和基金安全,规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流程,从7月1日起,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结算、门诊统筹签约、社区转诊以及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相关业务时,均须按规定出示本人医保卡,经刷卡确认后方可办理。确需由亲属或其他人代办业务的,代办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参保人也不得将本人医保卡交由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代存代管。(本报记者 李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