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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级大风掀掉玻璃砸路虎 女子花5万只获赔2万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3-07-01 14:07:55 字号:A- A+

    2012年4月份,一场12级的大风席卷岛城,致使街头意外事故频发。孙女士的路虎车停在停车场内,高空坠落的玻璃窗将车辆砸坏。事后孙女士找到玻璃所属写字楼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承诺赔偿,可赔付的金额仅为她修车的一半。多次索要无果后,孙女士将该写字楼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万余元,近日崂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停车场内 路虎挨了“砸”

    据孙女士称,去年4月25日,她将车停在了东海西路一写字楼的停车场内,之后自己到写字楼办事,等她回来时发现,楼上一玻璃窗坠落,砸在了她的车上,车身撒满了玻璃残渣,部分车体遭到损坏。孙女士找到写字楼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承诺将进行赔偿,让孙女士先到修理厂修车,之后赔付全部的修理费用。孙女士说,当时见工作人员态度诚恳,出于对写字楼方的信任,于是先将车送到4S店维修,并先行垫付了5.3万余元的修车费。之后孙女士拿着费用单据找到写字楼,可这时写字楼工作人员又称不能全额赔付,只能赔偿2.2万余元。孙女士十分上火,多次到写字楼索要,但对方都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孙女士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要求写字楼赔偿剩余的3.1万余元。

    大楼物业 称属不可抗力

    对此该写字楼所属公司却认为,当时正值台风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写字楼应当免责;其次公司为该写字楼投保了财产保险,尽到了对写字楼使用人的保护义务,公司在这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同时事故发生之后,公司以及写字楼物业积极联系了保险公司,对受损的车辆进行了赔偿,孙女士索要5万多元的损失,没有依据,公司不会赔付。

    法院判决 全额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写字楼的玻璃窗坠落,导致孙女士的车辆损坏,而写字楼所属的公司没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没能举证证明的确是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玻璃窗坠落,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孙女士提供的维修发票、维修检查报告单等,证明其花费了5.3万余元,写字楼的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孙女士2.2万余元,剩余的损失应当由写字楼继续赔付。经法院一审判决,写字楼方需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孙女士3.1万余元。

    新闻延伸

    举证倒置确保被害人权益

    资料显示,去年4月25日我市遭遇大风天气,城阳红岛监测点监测最大风力达到12级,同时气象部门还下发了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受此影响,市区内发生了不少因大风天气造成的人或物伤害事件。比如一家三口到药店买药,出门时恰巧遇到药店门头被刮落;正在威海路行走的一男子和女子,被“天降”广告牌砸伤……今年年初,我市曾经遭遇过大风天气,其中团岛附近一棵大树被吹倒,砸在了停在一旁的私家车上。

    类似悲剧难以避免,发生事故后该如何求偿?据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福林介绍,如果能够找到明确的责任人,被害人可以找责任人主张赔偿,如果找不到,对于建筑物发生的高空坠物,被害人可以找可能造成损害的住户求偿。 “这类案件比较特别,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一般是谁起诉,谁举证,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可类似高空坠物伤人这样的案件,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实行举证倒置,即被害人只要主张自己的损害即可,需要由被告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孙福林说,“本案中,写字楼公司主张大风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庭审时没有提交气象或其他权威部门出具的报告,法院难以认定,即使提交类似报告,法院也有可能只是减轻其责任,很难完全免责。 ”(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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