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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布气象灾害传播虚假灾害天气将受处罚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8-30 05:54:24 字号:TT

    早报讯 传播虚假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将受到严厉处罚。昨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虚假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都将受到处罚。

    不得移动损毁气象设施

    该条例规定,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等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按照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时,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或者须迁移气象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建设单位应与气象主管机构商定保护或者迁建方案,并确保符合气象探测和监测要求。

    此外,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海岸游览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生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海洋潮汐信息播发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或刊载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其他部门提供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须划定危险区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和预报、预警频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的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采取的应急措施向受影响人群发布公告,并及时向社会提供有关交通情况、运行计划调整等信息。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情况紧急时组织、动员人员疏散或者撤离;及时向社会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保障其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交通、通信、电力、市政公用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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