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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正式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来源:青岛齐鲁网-- 2014-03-06 13:42:14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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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日上午,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批准,近期,青岛市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12名,推行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这在青岛市尚属首次。

    在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中,对聘任制公务员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聘任制公务员是指“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5决定公开招聘、直接选聘两种方式

    此次共招聘12名高级人才,采取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两种方式。

    国家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是: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于采取公开招聘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的专业性较强职位,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符合条件人员中直接选聘。

    根据上述规定,此次招聘将根据招聘职位的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各职位招聘方式。具体是:聘任名额与通过资格审核人数等于或超过1:5的职位,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不足1:5的,采取直接选聘的方式进行。无论是公开招聘还是直接选聘,都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平等竞争。

    招聘工作分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评、考察和体检、公示和审批、办理聘任等环节。其中,公开招聘的考试测评环节包括笔试、综合评价和测评(面试);直接选聘的考试测评环节包括综合评价和测评(面试)。招聘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请参阅招聘公告。

    同意聘任后30日签订合同

    在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后30日内,用人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任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聘任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聘任合同期限;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聘任合同的其他事项等内容。用人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约定聘任合同补充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包括在聘期内。

    实行协议工资制 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其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聘任职位、学历、职称、资历,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水平和本市公务员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聘任合同确定。具体按《青岛市聘任制公务员薪酬待遇实施意见》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关保险待遇,同时参照青岛市公务员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据介绍,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是对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一是进一步改善党政机关人才结构。通过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破解岗位职责要求较高、现有公务员难以胜任、社会招考不易招进相应人才的难题,进一步改善机关人才结构。

    二是进一步健全机关用人机制,有利于拓宽机关选人、用人渠道,降低用人成本,解除机关“进一个人就要终身负责”的后顾之忧,完善机关用人机制。

    三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在处理专业性行政事务方面,将有利于提高相关事务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此外,因事设岗、因岗用人,岗位职责清楚、任职条件明确,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功能区高效优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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