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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发游泳场所规范 儿童池水深不超1.1m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于泓 | 责任编辑:郑言 2014-07-12 06:29:03 --字号:TT

首发:青岛发游泳场所规范

    青岛新闻网7月12日讯 近日,青岛市体育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青岛市游泳场所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从游泳设施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水温、救援人员等多方面制订了明确的标准,并要求所有游泳场所在开放之前必须提请青岛市体育行政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数字化标准不含糊

    该《规范》中,对于游泳场所的各项参数进行了数字化的明确要求。其中,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水域面积不得小于250㎡,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附近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100㎡;跳水池水深3.5m―5m;正式游泳比赛、专业或业余训练用池水深1.8m;非专业成年人水池,浅水区不超过1.35m;儿童池水深不超过1.1m;游泳池水温度要求按游泳池功能进行划分,比赛游泳池:24-26摄氏度;训练游泳池:25-27摄氏度;跳水游泳池:26-28摄氏度;儿童游泳池:24-29摄氏度。学校、宾馆、度假村等内附设的游泳池,其池水水温可按训练游泳池池水温度数值设计,室外游泳池池水温度不宜低于22摄氏度。

    严格控制人数避免下饺子

    根据《规范》要求,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 ㎡;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 ㎡。同时,游泳场所至少应按最大接待能力每10人设置1个淋浴喷头,并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及存放衣物的箱柜,箱柜至少应按最大接待能力每3人设置1个。

    应急遇险处理

    《规范》还要求,游泳场所必须按水域面积配备救生员:250 m2以内每班配备2名;超过250 m2,小于500 m2每班配备3名;超过500 m2,小于750 m2每班配备4名,以此类推。当发生溺水等重大伤害事故时,游泳场所应当在受伤人员进入医院抢救后1h内报告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并按规定通报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游泳场所报告1h内向市体育局报告,并于48h内作出书面报告。(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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