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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二胎罚款设限:不高于户籍地3倍年人均收入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4-11-22 07:57:13 字号:A- A+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青岛目前的社会抚养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征收标准设最高三倍上限

    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为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征缴执行户籍地收入标准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在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口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仅县级政府可作计生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力,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

    《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当事人申辩严禁加重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作出规定。而新《条例》则在此方面增加了数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征收、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等不同的处理方式。此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下征费指标属“乱收费”

    在2002年《办法》中,对于“乱收费”的标注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而在新《条例》中,则明确6种乱收费行为,分别是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对违法生育做详细规定

    对违规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采访了解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今年5月30日重新修订执行,对违法生育计征社会抚养费做出了详细规定。基数是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结合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根据我省目前的政策,符合生育二孩政策,但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按照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政策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婚或婚外生育的当事人,其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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