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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不动产登记明年3月实施 青岛将出细则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2014-12-22 13:12:11 字号:A- A+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青岛新闻网12月22日讯 日前,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则,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就意味着酝酿已久的地产登记即将落地实施。记者致电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已着手开始准备制定细则。

    在刚刚现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责任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条例规定为准。(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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