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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青岛不动产登记 使用期限并非所有权期限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谢小真 2015-03-12 05:26:00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3月12日讯 3月10日,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建红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时表示,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不动产登记流程:登记受理完成后核税

    施行不动产登记后,办证流程与之前有何不同?王建红表示,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与之前房地产登记的不同之处是,税收部门的核税节点由原来登记审核完成后调整为登记受理完成后。

    不动产登记证书和房地产权证书的主要区别有:名称不同,新的证书名称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记载的内容不同,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记载房屋、土地、林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内容;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码等。

    “使用期限”:无关产权,非房屋所有权期限

    网友“打工人”提问:“据说房屋产权证是70年,请问70年后的房屋怎么办?”

    王建红答复,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设置的“使用期限”一项引起广泛关注,网友热议“使用期限”是否意味着业主失去所有权?

    对此,国土资源部在其网站上回应了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期限等问题。国土部称,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是针对不动产权中的使用权类型,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使用期限”,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网友提问:“过去的房产证,现在不更换还可以有用吗?”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网友提问:“经济适用房获得完成产权如何计算补交多少钱? 一家三口住着一套经济适用房,现在儿子长大了,要给儿子准备婚房?如果现在买二套房能否买?”

    王建红解答,购买经济适用房并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在上市交易时,原产权人需缴纳土地收益金。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不影响权利人购买商品房屋。(记者 谢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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