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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出事故车主要赔偿 有义务保障安全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5-05-22 08:08:36 字号:A- A+

    案例:2010年10月26日,张强驾车途中碰到好友刘伟,便捎带刘伟一同回家。张强超速驾驶致汽车侧翻,两人均受伤入院。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张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刘伟无事故责任。刘伟治疗30天花费3万元,于是刘伟家人向张强提出赔偿要求。该事故中张强是否要对免费搭乘其车辆的刘伟承担赔偿责任呢?

    正航律师答疑:本案是一起因好意同乘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好意同乘”是指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仍要承担保障好意同乘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时,由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好意同乘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构成过失相抵,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强让好友刘伟无偿搭乘其驾驶车辆,就要保障好同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因其超速驾驶导致车辆侧翻发生事故,故张强应对刘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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