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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渔期捕捞处罚可没收渔船 暴力拒检禁渔三年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樊蓉 2015-05-30 07:42:31 字号:A- A+

休渔期捕捞处罚可没收渔船 暴力拒检禁渔三年

    6月1日起,我市海域将进入一年一度的伏季休渔期,休渔期将持续至9月1日。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年渔业辅助船将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如发现违法捕捞船只,处罚力度最高可没收渔船。

    5478艘渔船须回港

    根据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尹延武介绍,我市将在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全面进入休渔期。渤海毛虾禁渔期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我市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将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另外,在我市对虾增殖保护区内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开捕期为8月20日12时。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今年我市将有5478艘渔船在伏季休渔期期间停止作业,按照伏休管理规定,所有应休渔渔船6月1日12时前必须回其船籍港停靠,其中110千瓦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港口。凡未在6月1日12时前回船籍港停靠的,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油价补助;6月1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的,扣除其当年度100%渔业油价补助。休渔期间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凡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停泊地点的,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油价补助;3日内拒不改正的,扣除其当年度100%渔业油价补助。

    暴力拒检禁渔3年

    在伏季休渔期,对在渔港、海上查获及其他方式发现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将一律扣押回港,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处罚。

    对违规渔船除按规定处罚外,违反伏休规定1次的,扣减当年度15%油价补助;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的,扣减50%渔业油价补助;对因伏休违规被查处2次及以上、暴力抗拒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省予以通报,3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取消3年内涉外入渔资格,扣除当年度100%油价补助。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处罚最高可没收渔船

    记者从市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按照我国渔业法规定,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渔船主机功率处以罚款。最低为8.7千瓦以下的,每船罚款700元。最高300千瓦以上的,每船罚款4万元。非机动渔船每船700元罚款,作业人员每人罚款700元。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除了最高罚款5万元外,还将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捕捞水产品重量1000公斤以上的,最高可没收渔船。

    休渔期间,我市沿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将会同海警、公安边防、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全方位加大海陆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远洋及外省籍渔船在我市近海非法捕捞行为。并设立了伏休举报电话,接受市民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0532-85885872 (白天),85886981(24小时值班)。(记者 樊蓉 通讯员 周建伟 吴薇)

    原标题:休渔期捕捞 当心船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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