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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机场新规:放飞鸟类焚烧秸秆等行为拟被禁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周建亮 2015-10-28 11:59:09 字号:A- A+

  本报讯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8类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拟被禁止。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青岛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包括:跑道两端延伸各二十公里,两侧各十公里的范围,共计868平方公里,基本上涵盖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市区。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四)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五)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在机场跑道两侧各1公里和两端各3公里的范围内,禁止放飞风筝、燃放烟花焰火。在机场跑道两侧各1公里和两端各10公里范围内,禁止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可见激光对空照射。违反本规定危及飞行安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告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指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制止,并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关于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道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目前,该办法已在青岛政务网、市政府法制网、市交通运输委网站公布。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11月6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联系电话和传真:85911499,电子信箱:fgycwww@126.com)或市交通运输委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和传真:88018925,邮箱:qdjtfj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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