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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电镀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获缓刑罚5万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青岛新闻网记者 2015-11-12 14:11:13 字号:A- A+

        庭审现场

    青岛新闻网11月12日讯 今天上午,黄岛法院开庭审理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黄岛法院判决被告人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2012年以来,被告人逄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黄岛区临港路珠山街道办事处东新村附近开设电镀加工点,从事镀锌件的加工、销售。逄某私自铺设排水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

    2015年5月15日,该电镀加工点被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查处。黄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逄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加工镀锌件过程中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鉴于被告人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逄某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对其宣告缓刑,同时依法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逄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今年7月2日,黄岛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揭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受理和审判青岛西海岸新区全域范围内环境保护、水土、山林保护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审民事、行政、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逐步实现“三审合一”的环境资源审判模式。(青岛新闻网记者)

    相关链接:缓刑禁止令

    2011年5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俗称缓刑禁止令或禁止令。从法条看,禁止令的范围比较宽泛,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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