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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打击违法促销保消费 重点整治虚假广告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5-12-31 13:01:39 字号:A- A+

    元旦、春节将至,又到了消费者购物高峰期。某些商家打着各种低价促销、正品甩卖的幌子,掩盖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1月1日至今,指挥中心共受理各类违法促销案件85件,同比增长54.55%。元旦将至,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工商局12315公布了2016年第一季度“违法促销”整治方案,重点打击各类虚假广告。

    违法促销五大表现形式

    2015年10月至12月,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 “保健食品虚假广告”进行大力宣传和重点整治,四季度共受理此类案件38件,环比下降22.45%。在工商部门的努力下,案件均得到有效调解,消费者表示满意。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统计显示,违法促销行为主要有五大表现形式:1.虚高标价。以虚假的清仓、换季、拆迁、歇业等促销宣传,再通过虚构、抬高原价的方式,予以虚假打折和虚假降价。2.模糊馈赠。价外馈赠的商品或服务达不到零售商公开标示的数量、质量,故意使用模糊性语言,或者价外馈赠的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3.返券圈套。消费者拿到返券后会进行再消费,而商家一般对于购物返券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方式进行诸多限制,且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或者以所谓的“最终解释权”进行不公正解释。4.隐瞒事实。现场促销时往往夸大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内容、质量、效果等,作引人误导的现场演示或解说。 5.强迫消费。通过现场扫一扫二维码、加入微信好友等方式免费提供礼品或免费接受服务,一旦消费者拿到礼品或接受服务后强迫消费者进行再次消费。

    九大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

    在促销时隐瞒事实,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 ‘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发现违法促销可电话举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针对“违法促销”行为,市局12315指挥中心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消费者如果发现商家存在“违法促销”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举报。(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王伟 通讯员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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