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的周某喜欢自驾游,他想购买一辆二手房车使出行变得更加惬意,多方筛选后他看中了一辆悬挂青岛牌照的房车,但由于未提前了解相关的车辆转入政策,在他来到青岛与卖家签下买车合同并交付定金后,车辆却无法在济南办理转入手续。为讨要定金他两上法院要求对方退钱,但均遭败诉,不仅房车没买成,5万元定金也打了水漂。
起因:青岛买二手房车济南无法过户
2014年下半年,周某看中了王某的一辆车号为鲁B×××××的房车,该车无论从性能还是价格都让他十分满意。双方于当年11月20日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周某以47万元的价格买下该车。车辆过户事宜由王某负责,周某当日将5万元定金交给王某,并约定过户前一次性付清42万元剩余车款。但令周某没想到的是,悬挂鲁B牌号的房车因违反《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无法在该市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为此,周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余款,并与王某多次发生争执。
一审:购车人违约在先定金不退
经协商未果,周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周某购车款5万元。庭审中,王某则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而周某未支付车款已违约,故定金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王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周某与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知悉与车辆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应当明白悬挂鲁B车牌的车辆,在双方之间变更登记的相关程序以及变更后的结果。周某以买卖车辆不能过户为由,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车辆作为动产,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车辆登记只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手段,变更登记与否并不能对车辆权属产生影响。周某未按照约定先行支付购车款,已构成违约。依据定金罚则,周某在违约的情况下,请求返还定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购车合同真实有效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原告周某不服,并提起上诉。“如果我付清了42万元余款,这辆房车也无法过户到我名下。当初签订协议时,双方就约定由王某协助我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事宜,后来我才知道根据济南市相关规定,车辆无法在济南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从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该合同一开始就是个无效合同。”周某在上诉状中称,他在得知济南市的相关规定后,明确告诉王某,若车辆无法过户至济南,将不再购买该车辆,亦不会再付剩余的42万元,其是在履行不安抗辩权,不存在违约行为。
此外,周某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车辆交付即发生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是行政管理的手段,是否变更不影响车辆的权属。”车辆交付以及车辆变更登记是双方协议明确约定的事宜。其次,依据2014年10月27日发布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该车辆禁止转入济南市,即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现车辆无法过户,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是王某无法将车辆过户到其名下。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该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否系周某违约。
公安机关核发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机动车号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而该案双方签订的是《车辆买卖协议》,据此双方合同的目的是变更车辆的权属,而周某主张的办理济南牌照是双方车辆所有权变更后进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登记,办理车辆号牌并非本案车辆买卖协议的目的。且涉案买卖协议系2014年11月20日签订,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系2014年10月27日发布,据此,双方买卖协议签订时就不能办理济南牌照,周某现在以其不能办理济南牌照为由主张双方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另外,《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车辆过户事宜由王某负责”,周某并无证据证明王某拒绝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变更或王某存在违约行为致涉案车辆的所有权登记未能变更,周某关于其系履行不安抗辩权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周某拒绝依约支付涉案车辆的购车余款,已构成违约,故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