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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放宽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公示期缩短5天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谢小真 2016-04-28 15:50:28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4月28日讯 今天下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意见》,放宽了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简化认定工作程序

《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审组织、公示及专家遴选管理进行了调整。

简化评审组织。由地方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中相关数据和情况,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出具鉴证报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由参评企业和中介机构负责。

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下放专家管理职能。取消了原办法中国家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家资格备案管理职能,改由地方认定机构负责遴选评审专家,并加强管理。

异地搬迁企业的高企资格继续有效。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不需要在新的注册地重新认定。

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为鼓励更多的科技型企业进入高企队伍,《认定办法》适当放宽了部分条件和指标。

降低小微企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指标由6%调减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为鼓励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形式开展科技创新,支持企业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认定办法》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又可以通过专利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拓宽了企业适用范围

《认定办法》附件中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适用企业的行业和技术领域进行了调整和增加。

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科技服务具体业态,并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并剔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科学、准确和规范。(青岛新闻网记者 谢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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