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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规:社区拆迁改造等12个事项须协商处理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2016-11-02 13:28:53 字号:A- A+

    社区不少事儿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提出了社区12个事项须采取协商办理,明确到2020年,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有效提升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意见确定了协商主体,包括镇(街道)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出了会议讨论协商、民主恳谈协商、新媒体协商、书面征询协商、专业协商和其他形式协商等协商方式。同时,意见还就规范协商程序、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等任务提出要求。

    城乡社区这十二项内容须协商办理:

    村(社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改造规划等重大事项;

    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

    村(社区)财务预决算,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项目发包租赁,宅基地安排使用,家庭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变更调整,征地补偿费以及涉及土地征收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等方案;

    兴修村(社区)内道路、桥梁、小型水利设施,以及村(社区)绿化、改造、公用设施建设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住宅小区拆迁整治改造、物业管理、保障房分配以及居民其他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

    社会救助、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社区文化、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服务等公共事务管理;

    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村(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上级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方案;

    村(社区)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各类协商主体提出需要协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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