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23日讯 (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吕佼 王俊阳)今天上午,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减刑、假释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2016年减刑、假释十个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个案例中,有体现社会危害性大,从严不予假释案例;有公示期内收到不同意见,依法不予假释案例;有社区矫正机构没有形成评估意见或评估意见不明确,依法不予假释案例;有累犯未执行财产刑且剩余刑期不足出监教育时间,从严不予减刑案例;有为保障刑罚的全面执行,不予假释案例;有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从宽准予假释案例;有积极执行刑事判决财产刑,依法准予减刑、假释案例;有“三类犯罪”严格实体和程序条件,依法准予假释案例等。
青岛中院辖区内共有2所监狱(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2012年至2016年,青岛中院每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在3200至4000件左右。
青岛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始终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以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罪犯的计分考核和奖惩为主要依据。
青岛中院与青岛市检察院、两所监狱、青岛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共同制定规范文件,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裁判程序和标准。近年来,青岛中院假释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为假释制度的充分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据介绍,近三年来,青岛中院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20余人次旁听了案件庭审。选任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经专门业务培训后,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目前,人民陪审员已经参加了300余起案件的开庭审理,扩大了司法民主。逐步推进庭审实质化。不仅对法律规定应当开庭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犯罪性质严重的案件,如涉毒、涉枪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等,也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假释案件,除公开开庭审理外,一律进行提讯。
青岛中院2016年减刑、假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罪犯李某某不予假释案
——盗窃惯犯,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从严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盗窃、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5年11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2011年分别减刑二年,2011年2013年分别减刑1年。现已执行刑期十二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考核期间,现有考核分93.8分,2015年1月、8月共记功2次。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某虽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连续盗窃车辆十多次,又系主犯,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未足额交纳财产刑,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执行情况等因素,现无法排除再犯罪的危险,假释时应从严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二
罪犯何某某不予假释案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不排除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何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已执行刑期七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何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在犯罪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15日提讯了罪犯。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现有考核分12.4分。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公示期内,受害单位提出不同意见。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虽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但在公示期间,其职务侵占案的被害人提出不同意见。经审查,罪犯何某某未对受害单位作出退赔,没收个人财产85万元的刑事判决内容未执行,不能认定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一定的再犯罪危险性。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何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三
罪犯王某某不予假释案
——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无明确评估意见,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已执行刑期三年,服刑期间缴纳全部罚金。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5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12日提讯了罪犯。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嘉奖奖励1次,现有考核积分8.9分。服刑缴纳全部罚金。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在评估意见书中,调查结果为:建议依法判决。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在提交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中,未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形成评估意见。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是人民法院对罪犯是否准予假释的重要参考依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罪犯假释后可能对所居住社区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在本案中,因缺乏社区矫正机构的明确评估意见,人民法院无法准确掌握王某某假释后对社区的影响,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四
罪犯周某不予减刑案
——累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且剩余刑期不足出监教育时间,依法从严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已执行刑期一年十个月零七日。
执行机关以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一个月。青岛中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二次。2011年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系累犯。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缴纳。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然其考核积分达到一个月的减刑幅度,但减刑后剩余刑期没有足够的出监教育时间,且该犯系累犯,罚金三千元未缴纳,也未提供无能力执行财产刑的证据,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周某不予减刑。
案例五
罪犯胡某某假释案
——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形成评估意见,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胡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206.64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减刑一年四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九年九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判决前赔偿13000元,服刑期间赔偿16206.64元。
执行机关以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8月11日提讯了罪犯。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记功和表扬奖励各1次,现有考核积分15.2分。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在评估意见书中称,无法找到被害人征求意见,请有关部门各方面情况,考虑决定。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提供被害人意见,以及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评估意见,人民法院无法准确掌握罪犯假释后,可能对所居住社区带来的影响。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胡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六
罪犯李某不予假释案
——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存,为保障刑罚的全面执行,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二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4月19日提讯了罪犯。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现有考核积分31.6分。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罪犯李某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载明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如准予假释,无法保障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的有效衔接,不利于刑罚的全面执行。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不予假释。
案例七
罪犯耿某某准予假释案
——罪犯积极缴纳罚金,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依法从宽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耿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026.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减刑一年,2013年1月减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减刑一年一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七年四个月。服刑期间缴纳全部罚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
执行机关以罪犯耿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8月11日提讯了罪犯。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耿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记功和监区级劳动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现有考核积分18.9分。服刑期间缴纳全部罚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罪犯耿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耿某某积极履行判决,缴纳全部罚金,足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努力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损失,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有关规定,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实际执行刑期予以相应的放宽。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耿某某准予假释。
案例八
罪犯郑某某减刑案
——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准予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郑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刑一年。青岛中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在犯罪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受到记功、表扬和嘉奖奖励各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11日缴纳罚金20万元。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郑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刑罚执行期间缴纳罚金20万元,全部履行刑事判决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在考验期内积分,达到报请的减刑幅度。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准予减刑一年。
案例九
罪犯崔某某准予假释案
——积极执行财产刑,依法准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崔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已执行刑期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崔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3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嘉奖奖励1次,现有考核积分15分。本案审理期间,罪犯崔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29日共计缴纳罚金2万元。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罪犯崔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崔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其在服刑期间,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在执行机关提请假释之前,其未积极执行刑事判决确认的财产刑,不能认定有认罪悔罪表现。经了解,罪犯崔某某家庭经济条件拮据,无力全部执行财产刑,其在假释案件审理期间缴纳罚金2万元,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已执行80%(一年七个月),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假释后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评估,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崔某某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崔某某准予假释。
案例十
罪犯薛某某准予假释案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严格实体和程序条件,依法准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薛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持有假币罪,于201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2014年5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六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3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记功奖励1次,现有考核积分82.5分。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罪犯薛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薛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属于“三类犯罪”中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依法应从实体和程序条件上从严把握。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时全部缴纳了罚金,根据犯罪时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以及假释后监管条件等因素,可以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案件受理后,依法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进行了旁听,公示期内未收到不同意见。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薛某某准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