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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流动就业缴费满10年享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 2017-02-22 13:46:34 字号:A- A+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21日下午,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人员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参加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就“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工作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如何办理一次性补缴?这是在线问政活动中网友反映最集中的话题。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近年来,随着人员流动性增强,异地养老的情况越来越多。“我在威海某单位交社保多年,去年到青岛某单位兼职工作,两单位同时交了一段保险,请问山东省联网后社保能合并吗?”一位网友的经历颇具代表性。

    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重复缴费的清退,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应归集到参保人的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后,将重复缴费区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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