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
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 6月1日起,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政策正式实施。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市物价局于4月26日召开了青岛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会议听取了听证会参加人对《青岛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方案》的意见建议,对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另外,市物价局公布了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在青岛政务网开通征集意见专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市物价局对上述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采纳合理化意见,对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及采纳建议说明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意见
(一)关于运价调整
绝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表示支持和理解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认为运价调整符合国家、省、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文件精神,有利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个别听证会参加人不同意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
(二)关于基本运价调整
超过半数听证会参加人表示支持听证方案一,即普通型巡游出租车基本运价调整为“10+2”模式(起步费10元、车公里租价2元),礼宾型巡游出租车调整为“12+2.5”模式(起步费12元、车公里租价2.5元)。部分听证会参加人表示支持听证方案二,即普通型巡游出租车基本运价调整为“11+1.9”模式(起步费11元、车公里租价1.9元),礼宾型巡游出租车拟调整为“13+2.4”模式(起步费13元、车公里租价2.4元)。另外,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普通型、礼宾型巡游出租车基本运价提出了新的调价方案。
(三)关于空驶费
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适当延长收取空驶费的里程及调整分段设置办法,以进一步降低乘客负担,比如,建议超过10公里开始收取空驶费,再如,建议将加收空驶费的比率由四档减为两档,第二档的加收幅度不超过100%。
(四)关于等候低速费
部分听证会参加人表示支持听证方案中对等候低速费进行结构调整,即累计计时每满3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满3分钟不收费。另外,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维持现行的“3+2”模式,即累计计时首个3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满3分钟不收费;累计计时超过首个3分钟部分,每满2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
(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表示支持建立巡游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其中,部分听证会参加人表示支持听证方案提出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继续沿用目前的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办法,即采取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的办法。
二、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采纳支持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的意见,不采纳不同意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的意见
理由:此次运价调整是基于对市区巡游出租车经营状况、成本变化情况以及出租车驾驶员收入状况,也符合国家、省、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规定。
(二)采纳支持听证方案一关于基本运价的意见,不采纳支持听证方案二及其他关于基本运价的意见
理由:听证方案一是在综合考虑市区巡游出租车经营状况、驾驶员收入水平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的,既考虑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又兼顾了乘客的承受能力。面对网约车等新型业态的快速发展,加之近年来我市轨道交通线路进一步开通运营,传统的巡游出租车面临着较大的竞争压力,一旦基本运价水平定得过高,可能会削弱市场竞争力,导致载客率下降,进而影响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水平。
(三)采纳调整空驶费的意见
理由:借鉴国内同类城市经验做法,充分考虑我市城建区面积扩大以及我市作为旅游城市的功能定位,从减轻长途乘客负担角度出发,采纳进一步调整空驶费的意见,即超过10公里(不含10公里)低于35公里(含35公里)部分,每公里按车公里租价的50%加收空驶费;超过35公里(不含35公里)部分,每公里按车公里租价的100%加收空驶费。
(四)采纳支持等候低速计费结构调整的意见,不采纳维持“3+2”模式以及进一步降低收费的意见
理由:现行等候低速计费结构与车公里租价直接挂钩,“3+2”模式是建立在普通型巡游出租车车公里租价较低(1.40元/公里)的基础上的,此次运价调整对起步费、车公里租价均已作了上调,等候低速计费办法也相应作出调整。这样做,既考虑了市区巡游车的经营成本,又兼顾了乘客的承受能力。
(五)采纳支持新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不采纳维持现行的油运价格联动办法的意见
理由:我市现行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办法是在2010年出租车运价调整时同步推出的,之后国家出台了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油价变动更加频繁,原有的联动办法所规定的“稳定1个月”的政策已无法适应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且该办法涉及国家燃油补贴折算油价问题,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此次建立巡游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与国家、省要求建立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政策导向相一致,且目前的技术完全满足计价器相关参数的实时调整。
(六)不采纳巡游出租车空驶隧道时免除其通行费的意见
理由:按照《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途经收费路、桥(含渡口、隧道等)的,由乘客支付过路、过桥费用,但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乘客乘车时提前说明。据此,出租车返回时空驶通过胶州湾隧道,车辆通行费由出租车驾驶员负担。因隧道安全流量问题,不采纳对市区巡游出租车空驶通过胶州湾隧道时免除其通行费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