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2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学校的正当权益。
新规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高中班等公办学校。
通知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一律按照青价费[2000]232号文件执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附件1执行。
达不到学生公寓规定的相应条件的,按照普通宿舍标准收取住宿费,即每生每学期100元。
住宿费按学期或者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多收部分按月计退。
学校安排宿舍,既要便于学校统一管理,又要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非自愿入住的学生,一律按普通宿舍标准收费。
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
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的,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年住宿费。
通知要求,学校应当按照《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08号)精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寓住宿费应予以减收或免收。
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时,必须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
学生公寓内的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可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要求后由学生自主准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强行收费或收取押金。
下一步,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生公寓收费的监管。对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记者周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