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延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均按照标准双倍支付。《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今年7月28日公布执行后备受市民关注。28日,青岛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修改后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了积极革新和有益探索。
据悉,修改前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近年来,由于政府部门职责调整,《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以及房屋征收一些具体情况的变化,使得《条例》需要做相应的修改。
作为最受市民关注的焦点,修改后的《条例》新增了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标准。据悉,青岛市现行的住宅过渡费标准是30元每月每平方米,超期后提高至60元;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按房屋用途分80/90/100元每月每平方米;原规定超期后为增加0.5倍(120/135/150元),以后提高为增加1倍发放(160/180/200元)。
具体说来,住宅房屋的临时过渡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选择房屋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发;逾期安置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补偿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照非住宅用途分类计算,工业类和公共类建筑按每月每平方米80元,商务类建筑每月每平方米90元,商场类建筑、商铺类建筑等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12个月;选择房屋补偿的,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计发。超过约定期限回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160、180和200元的标准发放。
对于本次修改以前已经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公告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照原公告的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