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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 2017-10-09 07:36:26 字号:A- A+

原标题:青岛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和告知制度,不得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

本报讯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国际门诊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正式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通知提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合理制定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事先必须按规定与患者签订书面协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协议书》。否则按普通医疗服务收费处理。 

据了解,我市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为:特需病房、国际门诊、异地会诊、国际远程会诊、出院服务。根据该通知,特需病房指医疗机构设置的向社会提供的设施条件达到较高配置标准的单间或套间。特需病房床位数与公立医疗机构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超过10%。专业特种病房(特指精神病房、危重灼伤病房、层流洁净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等)不得设特需病房。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10%特需病房内申请开展“特需病房+服务”,即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独立区域设置特需病房,向社会提供设施条件达到较高配置标准的单间或套间的,可向市价格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试点开展“特需病房+服务”。试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病房+服务”的,其床位数比例不超过特需病房床位数的50%。“特需病房+服务”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可以由提供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根据医疗成本、患者的个性化需求、服务情况协商确定。 

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置明显的特需医疗服务标志;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价格、卫生计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其中,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各自开放床位数10%确定的特需病房应相对固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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