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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2月11日讯(记者 谢小真)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性工作。12月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人社部于近日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哪些情形将会列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两种违法情形应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由相关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政府部门通过“黑名单”管理制度,让违法失信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使得用人单位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意识。
青岛如何落实“黑名单”制度?
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12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春节前,在全市启动农民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重大违法欠薪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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