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岛城相关企业将可在青办理药品销售证明、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和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
根据通知,原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的药品销售证明、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和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将下放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这一措施旨在方便省内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产品出口。
其中,药品销售证明所指药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生产的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制剂及原液,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和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所涉产品应取得相应产品批准文号或备案证明文件。
通知同时指出,上述三项销售证明的出具工作,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