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捐献器官可享殡葬免费
记者从市红十字会获悉,日前我市红十字会、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从今年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角膜的非青岛户籍捐献者,参照青岛市基本殡葬免费政策执行。据了解,近日一名外地户籍的捐献者在解放军401医院实施器官捐献后,已按照流程在青岛市殡仪馆享受我市基本殡葬免费政策。
捐献后享基本殡葬免费待遇
“为贯彻执行 《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更好地推动我市遗体器官角膜捐献工作开展,我市出台了这个政策。”市红十字会三捐献办公室张少芹处长介绍,在我市实施的器官、角膜等捐献案例中,外地户籍的捐献者占有一定比例,实施器官捐献后,将遗体带回捐献者户籍地火化多因路途遥远无法实现,而之前在青岛火化因非本地户籍,还要承担千元左右的基本丧葬费用,给捐献者家属带来不便。
根据规定,捐献执行人凭医疗卫生机构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证明和本市各遗体、器官、角膜接受单位出具的捐献证明向当地殡仪馆提出申请,殡仪馆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地免除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办理。
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1.捐献执行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捐献者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其中捐献者为集体户口的,须提供集体户口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捐献者为在青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捐献者为驻青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我市基本殡葬服务零收费
2012年6月1日起,我市对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以及6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人员,免除6个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最高免除标准为每具1225元。
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包括: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无法查明身份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被救助人员;驻青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青岛市户籍的学生;驻青部队的现役军人、无青岛市户籍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与驻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及免除标准为:普通型专用殡仪车遗体接运费每具320元;车辆、遗体消毒费每次15元;馆内遗体搬运费每具50元;1天内遗体普通冷藏费每具80元;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费每具700元;1年内金属全封闭架骨灰寄存费单盒60元。(记者 孙启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