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158天产假
从业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费方可享受待遇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月1日起施行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记者1月30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以市政府令形式出台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城镇职工在本市从业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费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
本次修订按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据了解,“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青岛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社保费率自2018年1月起已实施结构性调整,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到1.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办法》确定了享受待遇的条件,以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用人单位应按照连续足额缴费的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记者 刘佳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