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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权益纠纷典型案例:事故车当新车销售卖家被罚

2018-03-13 07:39 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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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买日产轿车突自燃 矿泉水生产玩“穿越”

市中院发布全市消费权益纠纷案件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 食品类占比最多 网上购物比实体购物纠纷多

核心提示:

汽车自燃原因出在电气故障,汽车生产和销售商负责任;矿泉水生产日期穿越到未来,生产厂家被罚款……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市消费权益纠纷案件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2016年、2017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503件,其中食品类纠纷占比最多,与实体购物相比,网络购物的纠纷更多。

案例1

网店大降价实则是欺诈

原告荀某在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被告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的指纹电子防盗门,价格为5560元,被告在促销该商品时,宣传页面中标示原价为12600元,销售价为5560元。荀某查询涉案门锁历史价格走势发现:该商品近3个月日常销售价为5560元,有两次降价的记录。后原告又咨询销售客服人员,客服人员答复该商品的正常销售价格为5560元,没有过12600元的售价。

荀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促销活动页面中宣传涉案商品原价为12600元,因促销而降价为5560元,而本案证据显示不存在原价12600元,被告有虚构原价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

法院点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不得有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识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本案被告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依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2

生产日期玩穿越商家被罚

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15日在被告某商场购买圣碧涛含气天然矿泉水1瓶,花费7.9元,该矿泉水中文标注“生产日期见瓶盖,保质期18个月”,而矿泉水瓶盖上标注的日期为2017年6月2日。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矿泉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矿泉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索赔。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矿泉水生产日期标识错误,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以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生产日期是食品是否安全、是否可食用的重要标识,消费者据此判断和安排食用的日期。生产日期标识错误,极大可能会对消费者购买及食用食品造成误导,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本案矿泉水生产日期标识错误,虽然可能本身水质没有问题,但存在超过真实保质期而被消费者购买饮用的可能,因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例3

汽车自燃卖家来赔偿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8个月后,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崂山区某小区停车场内发生汽车起火,原告购买的东风日产牌轿车及另一车辆被烧毁。经调查,起火时间为当日凌晨4时29分,起火部位为东风日产牌轿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被告某汽车公司系涉案车辆的生产商。原告主张涉案车辆存在缺陷,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原告向涉案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法官点评

本案原告举证证明了涉案车辆在购买后不足8个月尚在保修期内即发生自燃,起火部位在车头发动机舱内,原因为电气故障,以及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或原告的损失与车辆缺陷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告未完成其应负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4

食品专家参与诉讼审判更公正

原告董某在被告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的黄金鱿鱼丝,共花费3785元。该食品预包装袋载明食品添加剂有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根据相关规定,涉案食品属于熟制水产品,不在上述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范围。

董某认为被告销售的某品牌黄金鱿鱼丝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及未使用应当使用的辅料,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785元,并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37850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聘请了国家级食品领域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了诉讼,并提供了专家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支持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被告销售的黄金鱿鱼丝中使用了添加剂琥珀酸二钠及甘氨酸,而该二种添加剂均不能在水产品中添加,故涉案黄金鱿鱼丝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外,食品添加剂能否使用、如何使用、是否有害人体健康等均属于较为专业的知识领域,法官往往难于做出清晰、准确的判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法官公正、高效地审判此类案件。

案例5

事故车当新车销售卖家被罚

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了北京汽车产品购销合同,购买北京40越野车一辆。郭某购车后发现该车曾于2014年6月发生过侧翻交通事故。经协商,被告退还购车款。因后续赔偿事项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7万元。

被告主张其仅是将自有车辆出售给原告,并非经营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北京汽车的经销商,营业范围内包含汽车销售,双方签订的是购车合同而不是转让协议。法院认定被告是在经销车辆,而非私人间的车辆转让,应当适用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7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被告是北京汽车经销商,在其售车场所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出售涉案车辆,还约定了车辆的配置、质保等经销商应承担的责任项目,与私人间转让车辆有明显区别,被告实质上实施了经销行为,因此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也就是说,是否是“经营者”不能只看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而要从其行为判断是否实质上以经营者的身份实施了经营行为,以及是否足以误导消费者。至于其不具备经营资格,可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但不能作为其逃避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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