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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去年审结14824件家事案件 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齐鲁壹点 作者: 2018-03-06 15:32:45 字号:A- A+

3月6日,青岛市中级法院通报青岛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发布青岛法院继承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家事案件14824件。坚持“促进家庭文明、维护社会和谐”工作理念,青岛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推进家事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了家事审判专业化团队,共有家事审判法官160多名。完善家事纠纷化解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推动形成内外衔接、逐层化解、全面高效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联动解决新模式;抓好反家暴审判的点线面,把反家暴工作落实到立审执各个环节,构建全市法院反家暴立体网络。推广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对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引导当事人如实申报家庭财产,防止虚假诉讼,减少关联诉讼。健全家事案件跟踪、回访及帮扶制度,制度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共回访当事人4500人次。推行婚姻冷静期制度,明确可适用冷静期制度的情形,法官主动了解把握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适时加以疏导、教育。

青岛中院发布的十起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家庭、婚姻、亲情关系稳定的家事审判基本功能定位,涉及亲子鉴定、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遗产、遗嘱效力的认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老人的居住权利等问题。倡导让家庭美德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晓鹏 通讯员 时满鑫

案例一:亲子鉴定是确认继承人主体资格的有效途径-修丛某、修双某、韩某丽与修某敬、修某继承纠纷案

韩某丽与被继承人修某辉199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生育双胞胎修丛某及修双某。修某敬系被继承人修某辉之父,修某系修某辉与前妻所生之子。修某辉去世后,产生继承纠纷,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继承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修丛某、修双某为修某辉之子。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于支持修某敬与修丛某、修双某之间有祖孙关系。据此法院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依法分配了修某辉的遗产。

案例二:土地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与慈某继承纠纷案

慈维某系慈某、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之父,慈某名下承包的土地来源于其父慈维某名下的承包土地。根据慈某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土地属于家庭承包,慈某为承包方代表。慈维某于2014年去世,2016年9月口粮地被征用,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慈某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由慈某领走土地补偿款192000元。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起诉慈某要求继承分割土地补偿款。法院经审理,判决承包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共同遗嘱的效力的认定-王某藤与王某英、王某侠继承纠纷案

被继承人王某燕、曲某贤系夫妻关系,生育王某英、王某侠,王某藤系王某英之女。王某燕于2010年9月8日死亡,曲某贤于2008年1月5日死亡,留有青岛市市北区即墨路房屋一处。王某藤提交的遗嘱载明:“某英、某侠,你父母已属晚年,留下遗言,现住即墨路房子由我名下购买房屋及土地的所有产业权。吾意将此房交与长孙女王某藤接收继承产业权。你们等勿要争执,还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竹藤自幼至今同居于我,左右服侍,工资收入全部交家,一同费用。故将此房的房产及土地产权交与王某藤全面继承。特留遗书,此嘱。父亲王某燕亲书右食指(捺印)母亲曲某贤代笔右食指(捺印)贰零零陆年”。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藤提交的遗嘱虽有瑕疵但可以认定是被继承人王某燕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王某燕所立遗嘱予以认可;被继承人曲某贤则是由王某燕代为签名,虽有捺印,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遗嘱是曲某贤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排它性,且有瑕疵,对被继承人曲某贤所立遗嘱部分不予认可。

案例四:存在明显瑕疵的代书遗嘱无效-战某彩、战某与战某华法定继承纠纷案

战某美与于某香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3个子女,战某彩、战某、战某华。战某美于2014年去世。战某美与于某香拥有坐落于莱西市的房屋1套。2016年4月,于某香住院期间立代书遗嘱一份并有全程录音、录像。经法院查明,于某香立代书遗嘱时医院已经下达病危通知书,从录音录像看,其躺在病床上,鼻子上插着氧气管,神志不清,宣读遗嘱内容时无任何表情,且录音录像有间断。法院判决认为不能确定遗嘱是于某香的真实意思,其所立代书遗嘱无效。

案例五: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隋某与邹某继承纠纷案

臧某荣育有女儿隋某、儿子邹某。邹某提交臧某荣所立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有房屋一套,死后由儿子邹某继承。立遗嘱人处有臧某荣签名及捺印,见证人刘某月、杨某兰签名并捺印。隋某对遗嘱不认可,认为系打印形成,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为无效。法院认为,不能简单以遗嘱形式系电脑打印而认定遗嘱无效,签字捺印是否系本人书写、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判断遗嘱效力的关键。见证人并未看见臧某荣在遗嘱上签字捺印的过程,臧某荣签印是否其本人所为无法确定。根据举证距离远近等因素,法院要求邹某进一步举证,进行笔迹和捺印鉴定以证实遗嘱真实性,邹某不同意,应承担不利后果。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的实质要件而无效。

案例六:继承遗产应先清偿所欠债务-刘某风、刘某桂与刘某权继承纠纷一案

刘某亭与妻子刘某花共生育三个子女:刘某风、刘某权、刘某桂。刘某花于2012年10月死亡,刘某亭于2015年7月死亡。争议房产原登记在刘某亭与刘某花名下,现登记在刘某权名下。2012年1月,刘某亭和刘某花二人与刘某权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争议房产全部赠与刘某权所有。后刘某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刘某权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刘某权返还赠与的争议房产,法院判决撤销刘某亭、刘某花与刘某权所签订关于房屋赠与合同中刘某亭的份额(全部房屋的50%),刘某亭、刘某权各享有50%的所有权。2015年6月,被继承人刘某亭立下遗嘱,将上述房产份额归刘某风、刘某桂继承。刘某权主张购买案涉房屋时其出资372224.2元,并出资10万元予以装修,并出具了刘某亭与刘某花书写的欠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刘某亭生前将赠与行为依法撤销,刘某权支付的相应购房款及装修款,对刘某亭而言已经没有合法根据,据此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刘某亭去世后,其享有的争讼房屋所有权份额由刘某桂、刘某风继承,对刘某亭的不当得利之债依法应由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承担。判决: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刘某亭遗产范围内各支付刘某权118056元。

案例七: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邓某祖、翟某与邓某庭继承纠纷案

邓某祖与邓某庭系被继承人邓某松、翟某婚生子女。2016年邓某松去世,名下留有存款34万余元。邓某祖、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存款。邓某庭提交邓某松与翟某2012年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称:“我的儿子邓某祖只要父母的住房,父母不给,邓某祖和妻张口就骂动手就打。邓某祖的母亲没有劳保,邓某祖不管他母亲吃不吃饭,不赡养,到现在已六年不上门,无条件继承。”法院考虑到被继承人遗嘱中所述邓某祖不尽赡养义务,认为邓某庭对邓某松生前尽赡养义务较多,且翟某年老多病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对案涉遗产按照翟某50%、邓某庭40%、邓某祖10%的比例进行了分配。

案例八: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管某书等继承纠纷案

被继承人管某盛、孙某美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个女儿分别为管某英、管某兰、管某贞、管某书、管某爱。管某盛于2015年12月去世、孙某美于2014年11月去世,管某盛、孙某美生前留有位于黄岛区平房4间。2004年3月,经管某盛夫妇同意,管某英的四儿子袁某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2005年6月,管某盛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在黄岛区黄岛办事处某村有四间房屋登记在我名下。四十年前我和老伴孙某美指定女儿管某英和女婿袁某友养老送终,当时已经写了一份养老协议,由村干部作为在场见证并代笔写下协议。女儿管某英夫妇这些年来很孝顺,对我照顾很好,我经过慎重考虑,仍然决定在我去世后,位于某村的四间房屋由管某英夫妇继承......。”案涉房屋已由管某英夫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管某盛、孙某美去世时,由管某英、袁某友夫妇为其送终。管某英提交由本社区17名居民联名出具的证明一份,称管某英结婚时,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将管某英之夫袁某友招为养老女婿,当时并立下协议一份,内容为管某英夫妻二人为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养老送终,管某盛夫妇去世后,其所有家产及房屋归管某英夫妇所有。法院判决管某盛、孙某美名下平房四间归管某英所有。

案例九:老人的居住权利依法应当得到保障-白某氏与白文某继承纠纷案

1992年白某氏及其丈夫白某泽与儿子白敏某、白茂某协商分家以及养老等事宜,并立有分家单一份。分家单中载明“房子:敏某分南屋四间,茂某分北屋六间,其中老的住东二间至老的不在时,东二间归茂某所有,与敏某无关。”法院认为,结合当地风俗,对上述内容应理解为,白茂某分到北屋六间,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白茂某父母对其中东两间享有居住权。白某氏起诉要求继承分割北屋六间,于法无据。但是白茂某应当保证涉案房屋拆迁后白某氏享有拆迁前同等的居住条件。白茂某同意为白某氏提供相同条件的房屋,白某氏不同意。白某氏要求白茂某提供相应的租房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十:让亲情重回家庭 ─刘某香与宫某全、宫某杰继承纠纷案

刘某香系被继承人宫某瑞之妻,有二子宫某杰及宫某全,宫某瑞2008年3月去世。登记在其名下房屋有两处,一处由刘某香居住,另一处六间房屋由宫某杰与宫某全居住。宫某全、宫某杰在该村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在本村共有宅基地房屋两处,虽均登记在宫某瑞名下,但根据我国农村风俗习惯及国家“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认定刘某香居住的房屋四间其中两间属于被继承人宫某瑞的遗产,宫某全、宫某杰居住的六间房屋未认定为宫某瑞的遗产。刘某香上诉,二审期间法院经审理查明,因为该房屋纠纷,母子之间已经五年没有说话,刘某香到法院开庭才知道自己已经有了小孙子。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香居住的房屋四间归刘美香所有;宫某瑞名下另六间房屋,宫某杰居住的东三间归宫某杰所有,宫某全居住的西三间归宫某全所有。母子之间和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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