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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季求职请注意:签好劳动合同 做好劳动维权第一步

2018-03-14 18:33 作者:张萍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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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3月14日讯 (记者 张萍)日前,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接到杨某的投诉,称单位给自己发的工资少了。杨某称,在某外贸公司工作时,单位负责人曾口头承诺过每月工资6000元。但是工作三个月发的都是3500元。经询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这时杨某慌了神,说记得当时签过一份劳动合同,但没有仔细阅读过合同内容,糊里糊涂的签了字,也未留存一份合同文本。

经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在杨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每月工资不低于3000元”,且单位负责人否定之前关于工资标准的口头承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数额不得低于合同约定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无法认定单位发放工资行为违法。本案例中,仅凭劳动者叙述的口头承诺不能作为证据认定,由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导致劳动报酬未达到心里预期。

随着春节后“招聘季”的到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进入了求职高峰期。如何才能保障一年的辛苦不白费,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提醒广大劳动者:签好劳动合同,做好劳动维权的第一步。

一、劳动合同内容要看清。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都会拿出几页厚的格式合同,对劳动者而言,签了字工作就算暂时落实了,但此时一定不要草草一看就签名,劳动合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也是发生纠纷后的第一证据。因此,劳动合同内容一定要看清楚。除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合同内容外,订立合同时也要注意细节,比如,一是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期间单位也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二是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最少休息一日,劳动者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签订合同时间要注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区分好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简单来说,通过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合同则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务合同,则该劳动者并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就不属于该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自然就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就需要广大劳动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留心。

四、合同文本要留存。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一式两份,在单位盖章后一定要记得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合同文本。日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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