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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超37℃户外作业不得超5小时 40℃以上应停止工作

2018-07-31 14:11 作者:任俊峰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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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气温超过40℃,户外作业应停止。

青岛新闻网7月31日讯(记者 任俊峰)今天上午,青岛市气象局发布了青岛今年首个高温黄色预警,在高达35℃的天气状况下,该怎样保护职工的健康?户外作业应当停工吗?为此,记者采访了市气象局和人社部门,来听听他们的说法。

青岛市气象局首席预报员凌艺表示,一般来说,最高气温连续三天超过35℃,气象部门会发布高温预警,当然对青岛来说,这个最高温是指内陆地区,因为沿海地区一般达不到这个温度。“沿海湿度大,温度超过32℃,人体就感觉很难受了。”凌艺说,这时候,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预警,将会成为人社部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依据。

除此之外,针对户外作业群体,气象部门还会同时发布高温防御指南,其中一般包括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等。

凌艺表示,具体到高温天气里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则属于人社部门管理的范畴。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高温补贴”你听说过吗?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执行的高温补贴标准为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

文件明确: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我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劳动者如果没有按照规定领到防暑降温费,可以向单位所属的劳动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闻延伸:

1、中暑算不算工伤?

中暑算工伤,可能很多上班族并不了解。根据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清凉饮料能否充抵防暑降温费?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3、企业未支付防暑降温费将面临哪些处罚?

“防暑降温费只是一项福利,企业可发可不发。”采访中一些劳动者及企业存在这样的看法。对此,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要求现金发放,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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