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明年起实施
非居民用户基本水价标准:3.77元/立方米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正式确定。
根据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为:非居民用户每立方米3.77元,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每立方米2.45元。供水企业应按照我市规定的加价办法和上述基本水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全市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但不包括实行特种用水价格的用户。
通知提出,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按照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按年核定、按月下达、按月计费,核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非居民用水分为三档实施累进加价,第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含),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但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50%部分(含),按非居民基本水价的一倍加收;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按非居民基本水价的两倍加收。其中的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城市教育附加费。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价格按照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加倍收取。(记者 周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