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于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实行交接制度。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条例规定政府在经费保障、表彰奖励、建立机制、学校规划选址、专职保安员配备等方面的职责。并明确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出要求。
条例还完善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规定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报告等程序。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学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针对实践中多发的家校纠纷甚至“校闹”现象,列举禁止性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要求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机制,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近年来发生的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条例明确了对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措施。同时明确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的相应处罚。
(生活日报记者 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