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障房申请“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
为深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好”理念,深入推进服务便民措施,不断提升便民服务水平,12月4日,青岛市不动产登记 (交易)中心副主任于翠成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不动产交易登记综合服务专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此次在线问政中,针对网友较为关心的经济适用房问题,于翠成表示,2014年8月青岛市发布实施了 《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将按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的方式调整为统一申请,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准予登记凭证且未购买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对新增的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11月20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销售公告,公开销售3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根据销售公告,本次销售面向政策调整前已经取得《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的住房保障申请家庭销售。待本次销售结束后若有剩余房源,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再次发布销售公告。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要交纳多少土地收益金?于翠成介绍,关于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市政府先后于2001年、2004年、2008年颁布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政策,2012年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不同时期的政策都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2008年8月和2009年1月,市政府修订并出台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李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