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26日讯(记者 朱颖)青岛新闻网记者今天上午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青岛坚持将环境执法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武器,坚持严格执法与分类监管相结合,避免执法“一刀切”,努力处理好发展、保护与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等多个方面的关系,协同推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全年共立案处罚环境违法行为1900起,罚款1.4亿。
铁腕执法,一年罚了1.4亿元
今年以来,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共检查排污单位3.7万家次,立案处罚环境违法行为1900起,罚款1.4亿元,罚款数额比去年同期增加约25%。
其中,处罚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等1178起8153.91万元、大气污染类282起1662.57万元、水污染类129起3550.01万元、噪声污染类54起68万元、固体废物类204起391.28万元、其他类53起129.33万元。
300个优良天,水体质量再提升
环境执法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今年截至12月24日,岛城空气优良天数同比增加22天、达到300天,空气优良率增加5.7个百分点、达到84.7%;空气质量6项指标同比全部改善,其中,PM2.5改善8.2个百分点,达到35微克/立方米;PM10改善4.5个百分点,达到74微克/立方米。全市地表河流水环境总体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黄海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优良,胶州湾水质优良面积稳定保持在70%以上。
扎实推进中央、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
截至目前,去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涉及青岛的27项问题,已完成整改11项;875件交办信访件,已完成销号858件。今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省环保督察分别转交我市563件、1267件信访件,目前已经分别解决441件和1190件;尚未解决的问题正在按工作方案推进整改。
3个月发现1463个环境问题,全部落实整改
把做好上合组织青岛峰会环境保障作为重中之重,连续3个多月保持高强度执法,调集全市环境执法骨干力量,组织开展了11轮强化执法督查,共检查企业5933家,发现1463个环境问题,全部落实整改,其中,处罚221起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306万元,对污染严重、整改无望的67家单位予以停产取缔。
峰会期间,市区空气各项指标小时均值、日均值都达到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20条入海河流全部达标,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圆满完成了环境质量保障任务。
检查机动车环检机构1017家次,限期改正141家次
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执法中,组织开展了秋冬季强化执法检查及挥发性有机物、垃圾焚烧发电、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等专项执法检查。
今年以来,共检查加油站2200家次,监督抽测重型柴油车1.2万辆,检查机动车环检机构1017家次,限期改正141家次;淘汰燃煤锅炉125台,排查出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实现“清零”;240台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
组织开展自动监控超标执法1075次,罚款960万元
大力实施规范化建设,完善落实执法制度50多个,组织开展全体执法人员全年全过程执法大练兵活动。加强信息化建设,升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我市是全国副省级城市中首个与国家危险废物信息平台对接的城市,实现了对全市1017家产废和经营单位的全过程监管;对82家机动车环检机构全部建立视频远程监控系统;使用无人机排查固体废物和自然保护区问题9次;完善在线监控超标数据督办和日均值超标即处罚机制,组织开展自动监控超标执法1075次,罚款960万元。
环保曝光台|市环保局通报5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青岛小松电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8年5月31日,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青岛小松电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于间歇停运状态,污水站放流槽内设置一地下暗管,污水站处理后的废水通过暗管溢流排放到污水站北侧大门外的污水古力井内,经监测总镍1.82毫克/升,超标0.82倍。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黄岛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并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二、青岛长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案
2018年9月3日,平度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青岛长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自动监控设备采样探头未放置于排污口水面之下,属于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平度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三、青岛鑫德远工贸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8年11月4日和5日,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青岛鑫德远工贸有限公司焊接工序正在生产,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黄岛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四、陈洪本石子加工厂违反环评法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并查封扣押案
2018年7月23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陈洪本石子加工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从事石子加工,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阳环保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44万元。2018年7月31日,城阳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石子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厂依然进行石子加工,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城阳环保分局依法对其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五、青岛和众油脂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10月29日,胶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青岛和众油脂有限公司废白土综合利用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胶州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采取防渗措施,在生产车间两处低洼空地处存有废水,PH值小于2,胶州市环保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