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检察院受理市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首起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青岛市检察院30日发布: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近日提起公诉的青岛海防工程局原法定代表人朱京武﹝专业技术五级退休﹞涉嫌贪污、受贿案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朱京武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赔的贪污款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处理。该案系青岛市监察委办理的第一起采取留置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5至2011年,被告人朱京武利用担任青岛海防工程局法定代表人职务上的便利,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公款61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出借施工资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产品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74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京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朱京武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同种受贿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依法对其减轻、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白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