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
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
育儿假、产休假。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2、鼓励地方探索试行育儿假
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3、支持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4、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按标准和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注重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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