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批27家医保工作站公布
参保人可享“家门口的医保服务”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6月1日,我市首批27家医保工作站开始试运行并开展对外服务。首批医保工作站均设立在我市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可提供门诊大病申请受理、医保异地安置报备、异地长期居住报备等业务,参保人可享受“家门口的医保服务”。
启用医保工作站,提供“家门口的医保服务”,将方便广大参保群众,特别是为疾病高发的老年参保群体提供咨询和办理医保的便利渠道。这一举措还将进一步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看病就医,助推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目前医保工作站主要在市内六区布局,年内将扩大到全市范围,实现全市参保人不出街道,在家门口就能办理医保业务。同时,市医保局将逐步增加医保工作站服务事项,实现全部医保窗口服务事项可社区医疗机构直接办理。
附:
医保工作站能办3项医保业务
一是门诊大病申请。经过住院确诊的参保人,提供住院病历、相关治疗以及客观检查材料;未经过住院治疗的参保人,提供相关病种系统门诊治疗的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相关用药明细等材料,如:化验单、CT报告单、B超报告、心电图、心血管造影报告等,作为相关病种的判断依据。参保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同时代办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二是异地安置报备。异地安置是指退休(职)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居住地的人员(异地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办理报备时需提供居住地户籍证明。
三是异地长期居住报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未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退休(职)人员和参加居民医保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异地定居人员(异地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办理报备时需提供居住地居住证(或居住证办理回执),或其他异地居住证明。
其中,异地安置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不能提供居住地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的,可以书面承诺异地居住期限。
医保业务实现“一次办好”
第一步,参保人到医保工作站提交申办材料;第二步,工作人员对材料初审并将材料电子版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审核平台,对于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予以一次性告知;第三步,经过联网审核后,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途径向参保人反馈办理结果,减少参保人往返跑腿次数。
首批27家医保工作站的医保定点资质均在4年以上,并且4年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记录。市内六区每个区均有3-5家符合上述条件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工作站管理。
(记者 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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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批医保工作站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