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两起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典型案件,具体如下:
案一:非法占用海域又擅自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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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履行海域资源保护职责诉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即墨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曾于2014年9月2日作出即渔海处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青岛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起,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即墨温泉街道办事处滨海大道(青岛国际博览中心)东南海岸带施工填海,占用海域面积1.5亩。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作出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经即墨区院查明,在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在原非法占用海域1.5亩的基础上,又擅自填海16.6亩,共计非法占用海域18.1亩。
在掌握该线索后,即墨区院加强与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沟通,阐明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与作用,得到理解和支持。办案人员采取“检察官+法警”的工作模式,多次实地勘察,查阅海域历史变化图,调查询问附近居民和当事人,以确凿有力的证据证实了此区域陆地就是非法侵占海域、违法填海而成,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即墨区院多次向区委、区政府汇报,赢得支持,及时向区海洋与渔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即渔海处罚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1747.998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该案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介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件,展现了即墨区院主动服务大局,积极参与海洋强省建设的政治站位和大局意识。该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理解支持,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涉案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按照海域使用金15倍标准顶格处以罚款,让违法行为人为其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付出了应有代价,同时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律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
案二:废旧机油严重污染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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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诉左某堂、张某雷、于某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左某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于某全、张某雷两人使用自制的铁管装置、抽油机,将废机油从小贩的车上抽至油罐中,油罐收集满后,再用油罐车运走。在抽取、储存废旧机油过程中,左某堂等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使用的抽油泵、油桶等工具亦未采取防淋、防污染等措施,致使大量废机油随意撒漏、倾倒在地上,渗透进土壤。同年9月7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接省环保督查信访举报,对左某堂的废油收集点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废旧机油约24吨。经检测,左希堂等人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的行为致使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11月,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阳区院)依法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左某堂、张某雷、于某全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如果无法进行修复,则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土壤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等相关费用。提起诉讼后,三被告及时支付修复保证金234200元,并委托环保部门确定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修复。截至2019年4月,被污染土壤已经修复完毕,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典型意义】:该案系省环保督查信访督办案件。城阳区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在引导刑事侦查取证的同时,公益诉讼办案团队迅速参与调查,固定公益受损证据,最终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无缝衔接,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实现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监督的有机统一,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督促被告主动履行环境修复义务,保证受损环境得到快速有效修复。为确保被污染土壤修复履行到位,检察机关进一步会同法院、环保部门召开联席会,商定修复方案的落实细节,保证每个环节无遗漏,并联合法院对土壤修复情况进行跟进监督,最大限度维护公益,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