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猝死,意外保险赔不赔?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黄岛区人民法院8月9日发布一起喝酒醉死引发的保险赔付纠纷案。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意外和风险,购买意外保险成为很多人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大家对意外赔付的界定和范围不是特别清晰,所以涉及意外险的理赔纠纷非常多。黄岛区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件中,被保险人“意外”喝酒猝死,这种情况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吗?
案情回顾:
一场酒席要了命
2018年6月,王某因乔迁之喜邀请亲朋好友前来新家聚餐,欢喜之余不忘喝杯小酒庆祝。饭后,王某因饮酒发生呕吐,突然意识不清、呼吸停止。王某的亲属发现后,呼之不应,遂急送村卫生室抢救,并拨打120求诊。
医院出具的病历记载着,王某因饮酒后呕吐物误吸,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窒息”。万分悲痛之中,王某的家属不得不接受这个噩耗,并于次日将王某的尸体进行了火化。
保险理赔起争执
王某是家中的独苗,也是家里的经济支撑,他的突然离世,让其妻子和两个未成年孩子将来的生活没有了着落。处理完王某的身后事,其家属们突然想到,王某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金额为20万,如今王某“意外”死亡了,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也算是为这个破碎的家庭带来了一点经济上的希望。
然而,在王某的家属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后,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理由是王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更是拿出了双方签订的保单,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三款赫然写着: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导致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王某明明就是“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却拿免责条款来推脱责任,这样的说法让王某家属不能接受,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家属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驳诉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王某死亡原因等均予以认可,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及被告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保险人在保单中,对醉酒导致的身故列为免赔事由,并对意外伤害进行了释义,投保人在提示解释说明义务履行栏进行了签字确认,视为保险人尽到了法定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适量饮酒属于基本生活常识,过量饮酒后可能发生呕吐窒息等不良生理反应。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以及喝酒量多少,其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饮酒后呕吐误吸而窒息死亡,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责任范围。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有很多类别,想要获赔必须要先弄清楚投保产品的保障内容,意外险的理赔条件是意外伤害,是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喝酒猝死显然不符合该标准。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保障内容和免责条款,否则很可能遭到拒赔。同时,也建议大家喝酒适量,切莫因一时贪杯造成难以挽回的悲剧!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吕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