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8月30日讯(见习记者 宋波鸿)记者上午从市城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9月1日施行。《条例》分为八章56条,与原《条例》相比,《条例》在原市、区(市)两级管理的基础上,规定了住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时应当同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提高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频次,建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燃气经营者诚信记录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等新要求。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修订背景是,原《条例》于1995年制定,200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市燃气事业发生较大变化,一是市场的供应规模和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天然气迅速发展成为主导气源,人工煤气退出供应;二是冬季天然气供应短缺、液化气供应使用安全隐患较多等突出问题仍然存在;三是原《条例》规定的部分行为规范和管理措施与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一致。《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燃气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分为八章5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建立完善燃气监督管理体制
一是建立完善市、区(市)、镇(街)三级管理体制。《条例》第四条划分了城市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燃气管理职责,赋予了市内三区同其他区(市)一样的燃气行业属地管理职责。在原市、区(市)两级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镇(街)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燃气监管职责。燃气管理工作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并加强协调配合。《条例》第三条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要求。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应急处置、治安管理、危险品运输、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系统)内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以及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办法。
全方位强化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条例》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从经营、使用的主体责任、从建设经营供应使用的各个方面,细化、补充了安全管理措施。
一是保障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本质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储存工程项目,实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保障燃气设施本质安全。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初次使用燃气需确认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条件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燃气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
二是明确供用气双方的主体责任。《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抢险抢修等。《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责任,要求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设施等。
三是增加燃气使用安全防护措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住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时应当同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控制系统。四是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行业标准和原《条例》相比,第二十八条提高了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频次,规定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免费检查。第二十九条强化了隐患整改措施,要求燃气经营者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是改变瓶装液化气的安全供应模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配送制度,由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用户配送并负责气瓶的安装,安装人员应当检查燃气系统连接气密性。推广运用电子化信息手段,实现气瓶充装、配送、检验的智能化管理。
公平确定供用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方面针对燃气经营者具有的自然垄断地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禁止的十一项行为,如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擅自停气等。并在第十五条规定了不能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调整其经营区域的强制措施。另一方面,针对部分用户不履行义务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有按时支付燃气费的义务,逾期未支付,经燃气经营者书面催交且在催交期限内仍未支付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
规范燃气经营服务行为
《条例》在突出燃气安全管理的同时,注重规范燃气经营者的服务行为,提升燃气服务质量。《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规范燃气经营相关服务收费,公开燃气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等。要求燃气经营者保证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需要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应站的,应当事先妥善安排用户的正常用气;因气源短缺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并将限制供气措施提前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立了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燃气经营者诚信记录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强化对燃气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同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细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条例》第五章全面、详细地规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措施。一是划定了各类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范围,规定了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的行为;二是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前燃气设施查询、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中现场监护三项制度,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三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巡查、检修和应急抢修等方面的保护责任;四是适度扩大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范围,体现了专业经营单位管理专业经营设备设施的理念;五是规定了用户室内管道燃气设施的改装、迁移、拆除,由燃气经营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实施,防止用户私自改动管道燃气设施造成燃气事故或者留下事故隐患。
针对燃气行业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将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推广应用燃气泄漏报警、不锈钢波纹管、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装置,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